(2017)粤0606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黎天隆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天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100号公诉机关佛山��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天隆,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莫燕,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天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思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天隆及其辩护人莫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5日13时许,黎福安(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安富村安富工业区1号02铺厚华百货店内买烟时看见上个月与其打麻将发生过争吵的被害人陈某1也在该店,于是用手机联系廖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黎天隆(黎某的儿子)过来帮忙。黎天隆、廖添然各驾驶摩托车去到杏坛镇安富村安富工业区1号02铺厚华百货店。黎某先动手拉陈某1到店门口旁边的空地上殴打,继而黎天隆、廖某也一起对陈某1的身体(腹背部)拳打脚踢,后被厚华百货店老板欧某分开,并各自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1体表未见明显损伤,所受损伤造成其左侧第5-9肋骨折,已达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黎天隆的供述及对黎某的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对被告人黎天隆、黎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欧某、李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黎天隆、黎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2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黎天隆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黎天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天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黎天隆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黎天隆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在量刑方面,建议对被告人黎天隆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此外,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黎天隆的家属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害人陈某1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2000元,被害人陈某1对被告人黎天隆的行为予以谅解。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天隆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黎天隆的家属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害人陈某1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2000元,被害人陈某1对被告人黎天隆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天隆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天隆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黎天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黎天隆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对被告人黎天隆的行为予以谅解,对被告人黎天隆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被告人黎天隆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与被告人黎天隆的罪责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黎天隆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天隆犯故意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梁晓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