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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甲与被告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温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192号原告:温某甲,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府前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莱州市柞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乙,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温某甲与被告温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被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甲撤回对被告温某乙的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滕秀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入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