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程现武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223号原告程现武,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崔拴宾,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案由买卖合同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现武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拴宾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拴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崔拴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