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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陈某、骆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代理人:吴继陈,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宁县。系陈某之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务工,住武宁县。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骆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柯为民审判员  叶常青审判员  施龙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戴坤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