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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廖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廖刚,山东省沂南县康堡物流有限公司,王道枝,沈立芝,丁建彬,丁某1,周大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路**号。主要负责人:王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刚,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现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山东省沂南县康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东首康堡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张玉,经理。原审被告:王道枝,女,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审被告:沈立芝,女,1941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原审被告:丁建彬,男,1998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法定代理人:王道枝,女,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系丁建彬之母。原审被告:丁某1。法定代理人:王道枝,女,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系丁某1之母。上述四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功,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审被告:周大锋,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平安财保临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刚及原审被告沈立芝、王道枝、丁建彬、丁某1、周大锋、山东省沂南县康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堡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财保临沂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交通事故成因不明,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确定事故责任错误。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没有查清事故形成原因,无法认定事故各方责任,因此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无法证实与上诉人承保车辆有因果关系。而一审法院却仅仅凭借被上诉人及其雇员的单方面陈述就认定了事故成因及各方责任,且认定在上诉人处投保车辆的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比例过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各项损失数额缺乏证据支持且明显偏高。对于被上诉人的损失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医疗费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联性、针对性,应当由其举证。被上诉人举出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城镇居民身份,无法证实其误工损失及护理费用,应当按照农村居民身份计算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被上诉人主张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住院时间均明显过长,一审法院应适当缩短而非机械认定。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付原告损失,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豫E×××××及豫K×××××的实际车主是被上诉人廖刚,该两辆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应当由车辆的所有人即被上诉人廖刚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均是被上诉人廖刚,原审判决上诉人向廖刚赔付后再向其追偿明显不合理。廖刚辩称,一审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交警大队无法认定或者没有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定当事人的责任,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立芝、王道枝、丁建彬、丁某1述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事故责任正确,四原审被告认为本案的被上诉人廖刚与登记车主王志杰存在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酌情考虑。周大锋、康堡物流公司未作陈述。廖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8389元、汽车损失300000元、停车费4060元、拖车费7500元、误工费67950元、陪护费36000元、伙食费20000元、交通费30000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伤残补助金106288元、鉴定费3100元、评估费55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于2016年1月26日出具新公交证字[2015]第32040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载有:廖刚陈述:2015年4月22日22时40分左右,我驾驶豫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前边,周大锋驾驶豫K×××××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后边,沿泰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着,我的车突然驾驶转了个弯之后,我什么也不知道了。周大峰陈述:2015年4月22日22时40分左右,我驾驶豫K×××××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我老板廖刚驾驶豫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泰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53KM+600M路段(当时廖刚驾车在前边)时,我听到比较大的撞击声,且感到很大的震动以后,我就晕过去了,我的车失去了控制,后来我醒了以后,才知道一辆货车和我的车都冲出了高速公路,翻倒在高速路北边的沟里去了,我看到那辆货车着火了,后来我就去找廖刚,后来在高速路桥下找到廖刚,后来一个路过的人过来,替我们报了警,120来到将我与廖刚拉到医院来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从公安机关调取了丁某2驾驶证复印件,乔连水与廖刚的协议书,周大锋和廖刚驾驶证信息,公安机关对张威龙、廖刚、乔连水、王志杰、周大锋、崔柳、丁合明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入泰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4天,该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髁部粉碎性骨折、左跟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等伤情,原告支出住院医疗费100562.44元。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入住醴陵市中(一)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该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左跟骨骨折术后未愈等伤情,原告支出住院医疗费12239.69元(含门诊诊疗费)。原告在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支出门诊诊疗费566元。原告在萍乡市人民医院支出门诊诊疗费223元。原告在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支出门诊诊疗费735元。原告系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路行村农村居民,现居住于湖南省醴陵市电力局宿舍1503号。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亲属刘惠珍护理,护理人系醴陵市新东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职工,事故前三个月日均工资116.67元。原告提交中铁四局集团二公司机械分公司证明、砼输送车租赁合同书,主张自事故发生起至今原告每月两辆车损失20000元以上,并主张原告生活、居住、收入在济南市,其经济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原告方委托,泰安鲁新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廖刚系道路交通事故致伤,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左足弓破坏1/3以上、右足趾丧失功能,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Ⅹ级伤残;护理期限为18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营养期为90日;误工期截止鉴定之日前一天;后续治疗费约人民币伍万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100元。根据新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新泰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6月14日出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该结论书评估豫K×××××中集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损失价值总额118000元。根据新泰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委托,新泰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6月14日出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该结论书评估豫E×××××华建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损失价值总额31858元。被告康堡物流公司、平安财保临沂公司、沈立芝、王道芝、丁建彬、丁某1对原告车损、伤残等级、护理时间、护理人数、营养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均有异议,逾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本次事故,原告支出拖车费7500元、施救费406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QL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所有人为死者丁某2,主挂车挂靠被告康堡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货运,并在在被告平安财保临沂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2015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57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60元;交通运输业年均收入55055元(150.84元/日)。再查明,事故车辆豫K×××××和豫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原告廖刚,均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被告沈立芝、王道枝、丁建彬、丁某1与原告廖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在本院另案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材料,死者丁某2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廖刚和被告周大锋,分别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由责任主体予以赔偿。在本次事故中,原告经济损失系事故车辆豫K×××××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豫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事故车辆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QL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造成,事故车辆豫K×××××和豫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事故车辆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鲁QL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被告平安财保临沂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应由被告平安财保临沂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其应承担交强险部分,被告平安财保临沂公司可以向投保义务人行使追偿权。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被告平安财保临沂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约定及事故中丁某2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廖刚系事故车辆豫K×××××和豫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亦是该车交强险投保义务的,同时被告周大锋系原告雇佣司机,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因该车造成的原告损失应由原告自负。事故当事人丁某2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其亲属应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按湖南省赔偿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铁四局集团二公司机械分公司的证明,原告在2014年11月起居住在其提供的济南基地宿舍,而事故发生在2015年4月份,故原告未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经济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停运损失未进行评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施救费单据系复印件,其请求的施救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营养费,仅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提交其它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根据原告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对其经济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114326.13元、车损149858元(豫K×××××车损118000元、豫E×××××车损31858元)、拖车费7500元、误工费50078.88元(332天×150.84元,至评残前一日)、护理费21000.6元(180天×116.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32天×10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24144元(10060元×20年×12%)、鉴定费3100元、评估费556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廖刚医疗费10000元、车损2000元、误工费50078.88元、护理费21000.6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24144元,以上合计109223.48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廖刚医疗费94326.13元、车损143858元、拖车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鉴定费3100元、评估费5560元,以上合计257544.13元的70%计款180280.89元。三、驳回原告廖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9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负担3576元,由被告沈立芝、王道芝、丁建彬、丁某1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负担2124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故责任是否正确;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是否正确;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是否正确。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故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性质上是书证,属于公文书证,并不是交通事故认定的前置程序,法院在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根据各方当事人证据情况独立认定事故责任。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对张威龙、廖刚、乔连水、王志杰、周大锋、崔柳、丁合明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照片,并结合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依法认定廖刚、周大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丁某2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损失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中铁四局集团二公司机械分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砼输送车租赁合同书,且事故发生时正在驾驶重型货车,均证实被上诉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其误工费按照交通运输业收入计算并无不当。被上诉人提交了其护理人员刘惠珍的工资证明、误工证明、工资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以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其护理费用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部承担被上诉人的损失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廖刚系事故车辆豫K×××××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亦是该车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周大锋系其雇佣司机,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雇主廖刚负担,由于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均是被上诉人廖刚,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廖刚赔付后再向其追偿不合理,应当对廖刚在交强险范围内应予赔偿部分予以直接扣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改判。廖刚因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114326.13元、车损149858元、拖车费7500元、误工费50078.88元、护理费2100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24144元、鉴定费3100元、评估费5560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应当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义务人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即各5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医疗费和车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保险公司及投保义务人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即医疗费各10000元,车损各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平安财保临沂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廖刚误工费50078.88元、护理费21000.6元、交通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24144元,以上合计97223.48的50%,计48611.74元,医疗费10000元,车损2000元,以上合计60611.74元。二、变更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廖刚医疗费94326.13元、车损145858元、拖车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鉴定费3100元、评估费5560元,以上合计259544.13元的70%计款181680.89元。三、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被上诉人廖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审原告廖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399元,减半收取5699.5元,由廖刚负担3915.5元,由沈立芝、王道芝、丁建彬、丁某1在遗产范围内负担17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9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9540元,廖刚负担1859元。被上诉人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处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献武审 判 员  梁丽梅代理审判员  钱 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