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与王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大墓山村*组。法定代表人:程巧玲。被执行人:王兵,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1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现不便于处置)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华旺木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2016)川012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德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