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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刑终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卢某生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98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生,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卢某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做出(2017)粤0307刑初7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某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被告人卢某生饮酒后2016年12月27日00时37分许,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在深圳市龙岗区沈海高速龙岗收费站(入口)前五十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卢某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卢某生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98mg/100ml。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4.试听资料:录像光盘;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卢某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卢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某生请求二审改判,理由是:一、一审判决量刑过重。1、上诉人驾车并非拟驶入高速公路,危险性较后者相对小。2、上诉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案件相关事实,积极主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3、上诉人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前科。4、上诉人未造成交通事故以及人员、财物损害的后果。二、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1、上诉人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前科,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2、上诉人负责菜场菜农的管理、蔬菜的安全检测工作,兢兢业业。3、上诉人父母身体欠佳,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便于上诉人更好地安抚、赡养、照顾父母。鉴于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请求从宽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业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生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卢某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卢某生请求轻判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已认定卢某生具有从轻情节,并根据上诉人卢某生犯罪的事实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对其决定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卢某生提出请求轻判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磊(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