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毛树伟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树伟,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903号原告:毛树伟,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军,男,住突泉县。原告毛树伟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并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毛树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苗会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馨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