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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廖毓福、黄毓钦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毓福,黄毓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47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毓福,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黄毓钦,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毓福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毓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毓福、被告人黄毓钦及其辩护人邹仲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廖毓福、黄毓钦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被告人廖毓福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廖毓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黄毓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毓福系从犯,被告人黄毓钦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廖毓福对其故意伤害及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毓钦对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邹仲敏提出,1、被告人黄毓钦系为保护自己和其弟弟廖毓福才伤害他人,与其他伤害案件有区别,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黄毓钦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黄毓钦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2015年年底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廖毓福为非法牟利,伙同董某(另案处理)先后在南平市延平区三元路门球场对面麻将馆、环城路“中通快递”旁民房开设赌场,纠集他人以“拔对子”等方式聚众赌博,赌场以每40分钟或每30000元赌资为一个计算单位来抽头不等金额的渔利,并雇佣姚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负责保管运营资金及利用POS机为参赌人员刷卡套取赌资,雇佣廖某(另案处理)向参赌人员发放路费和住宿费等,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万佘元。其间,游某、黄某、魏某、陈某1等人多次在赌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2016年5月17日,廖毓福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抓获后,董某等人将赌场转移至红星村路边民房及下洋村游乐场旁民房,直至2016年7月20日被公安民警查获。二、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初,黄某、魏某、陈某1等人(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廖毓福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钱后,认为赌场有诈赌行为而多次找廖毓福要求退还赌资。同年5月16日晚,黄某、潘某、魏某、陈某1到廖毓福入住的延平区鼓楼街延林酒店寻找廖未果,廖毓福得知后打电话给其兄黄毓钦,被告人黄毓钦赶到酒店询问黄某,黄某以黄毓钦不知情为由不予理睬并离开酒店。黄毓钦找到廖毓福后了解事情经过,便打电话给黄某准备帮助廖毓福解决纠纷,但黄某等人不肯接听黄毓钦的电话。黄毓钦恼怒后便打电话给玉周宝,让其转告黄某等人不要再找廖毓福,要钱要打架均来找他。正与王某一同吃烧烤的黄某等人得知后,由潘某打电话给陈某3(另案处理),让其前往帮忙,而黄某、潘某、魏某、陈某1四人驾车前往延林酒店找黄毓钦。陈某3也带着陈某2、林某、蔡某1、蔡某2(另案处理)前往商业城与黄某等人会合。双方会合后一同往延林酒店方向走去。当晚23时47分,黄毓钦、廖毓福在延林酒店门口准备离开,为防备黄某等人,黄毓钦还准备了匕首在身上。此时黄某等人也正好赶到酒店门口,潘某、陈某3两人率先上前推打黄毓钦,其余七人也上前围打黄、廖两人。黄毓钦被多人围打后,拔出匕首挥向对方,造成陈某3、蔡某2、林某三人受伤,陈某3、蔡某2、林某、黄某、蔡某1、陈某1见黄毓钦持刀后便四散逃开。黄毓钦见黄某往胜利街方向跑后便又冲向正与廖毓福打斗的潘某、陈某2、魏某,陈某2、潘某见状后跑开,黄毓钦追上潘某将其背部刺伤后又和廖毓福一起追逐魏某。魏某往剑州桥方向跑时摔倒在地,被黄毓钦、廖毓福两人追上殴打。其间,林某持棍子返回打斗地点将棍子砸向黄毓钦后就往回跑,廖毓福则捡起棍子持棍继续殴打魏某,同时陈某2也从路边捡了一根钢管隔着人行道护栏向正在殴打魏某的黄毓钦挥去,黄毓钦便持刀转身追向陈某2,追至延林酒店门前十字路口双方各自散开,廖毓福在黄毓钦追向陈某2后也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潘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魏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林某和蔡某2的损伤属于轻微伤。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廖毓福在南平市延平区延城大酒店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9日,被告人黄毓钦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陈某3、林某、蔡某2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黄某、陈某1、陈某2、蔡某1、游某、王某、董某、谢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张某、姚某、廖某的证言及被害人魏某手机通话录音、延林大酒店监控资料、治安监控资料、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提取笔录、本院(2003)延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和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毓福、黄毓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毓福还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还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黄毓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其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又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毓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又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并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又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辩护人邹仲敏提出被告人黄毓钦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毓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毓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三、被告人廖毓福开设赌场非法所得1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人民陪审员  陈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应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