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雷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雷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雷,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镇平县。2012年8月20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2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镇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被镇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雷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XX雷从他人手中购得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榆盘村高速公路北侧杨树所有权,同月17日至19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XX雷雇佣李某2、王某擅自砍伐389棵杨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共计折合材积为30.7743立方米。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XX雷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XX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XX雷从他人手中购得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榆盘村高速公路北侧杨树所有权,同月17日至19日,XX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2、王某擅自砍伐389棵杨树。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折合材积共计30.7743立方米。上述事实,有被告人XX雷供述购买林木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砍伐的时间、地点、数量,与证人李某1、张某、李某2、王某等人证言相印证,且有指认现场照,镇平县林业局证明,镇平县林业局技术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XX雷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XX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XX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林木加工、经营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国权代理审判员 魏 东人民陪审员 仵 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