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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覃道炯与刘珏、戴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26执640号覃道炯、刘珏、戴佩君: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覃道炯与被执行人刘珏、戴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覃道炯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珏、戴佩君支付借款本金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珏、戴佩君已按(2016)湘0726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