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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刑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常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斌,男,1985年3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榆社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榆社县村民,住本村信用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素君,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晋07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常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晖审判员 范 波审判员 尹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