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文海与张圣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海,张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海,男,197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圣海,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吴文海与张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3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张圣海结欠吴文海货款17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因被执行人张圣海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含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仅有少量存款,无车辆。本院依法扣划存款3771.17元(内含执行费5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根据调查情况:冻结了张圣海在江苏���通农村商业银行金沙支行的账号3206240201101002017165(实际冻结0元)、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石港支行的账号3206240341010000059603(实际冻结1元)、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账号3206240011990000054077(实际冻结1元)、工行江苏省南通通州支行的账号11×××55(实际冻结22.38元)、工行江苏省南通银行卡服务中心的账号62×××78(实际冻结53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3、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未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兼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6、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不居住在该村,且常年无法联系。上述情况,本院以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需要对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逾期不申请将承担相应后果。综上所述,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3771.17元(内含执行费5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顾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