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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东亮、董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亮,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亮,男,1983年8月25日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董鹏,男,汉族,1982年5月1日生,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王东亮与被执行人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董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鹏银行存款15125元(含执行费1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德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