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东亮、董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亮,董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亮,男,1983年8月25日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董鹏,男,汉族,1982年5月1日生,住昌黎县,。申请执行人王东亮与被执行人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董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鹏银行存款15125元(含执行费1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德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