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8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程建和、唐智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和,唐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99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和,男,1948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智勇,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乐平市。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程建和与被执行人唐智勇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28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智勇应支付申请人程建和案款225858.0元,承担执行费3287.8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2585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唐智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礼东审判员  冯涌明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蒋含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