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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某一、吴某二、吴某三与吴1、吴某四、吴2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某一,吴某二,吴某三,吴1,吴某四,吴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一,女,1953年5月3日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二,男,1955年6月3日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三,女,1960年4月10日生。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荣华,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1,男,1987年7月18日生。原审被告:吴某四,男,1963年11月30日生。原审被告:吴2,女,1978年7月2日生。再审申请人吴某一、吴某二、吴某三与被申请人吴1、原审被告吴某四、吴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9民终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吴某一、吴某二、吴某三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吴某一、吴某二、吴某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一、吴某二、吴某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赵洪山审判员 姜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