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口市宣化皇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口市宣化皇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永祥,李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皇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赵永祥,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被执行人李金梅,女,195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皇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金梅、赵永祥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价款的收入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巍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