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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胡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2刑初84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义,男,1996年7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公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曾经羁押10日)。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胡义在公安县杨家厂镇十字路口租赁门店开设、经营电子游戏室。同年1月10日晚胡义将“鲨鱼机”一套(8个单独操控的位子)、“飞禽走兽”一套(8个可单独操控的位子)共16台放置于游戏室内。被告人胡义收钱上分、下分兑钱供人赌博,从中非法牟利。2017年1月16日13时许,该涉赌游戏室被公安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涉赌人员段某,查扣赌博游戏机二组16台,赌资300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胡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收缴赌博机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段某、张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及扣押清单;被告人胡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义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胡义的刑期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二、查获的全部赌博机由公安机关销毁,赌资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 黎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人民陪审员 汪平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俊速 录 员 杜小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