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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喜月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喜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217号被执行人唐喜月,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唐喜月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30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喜月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因其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将案件委托至内蒙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21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