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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秀玲与被告周祺、刘丹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玲,周祺,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民初510号原告朱秀玲。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珏。被告周祺。被告刘丹。原告朱秀玲与被告周祺、刘丹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志刚、许小珏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祺、刘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秀玲诉称:2013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出借义务。2015年9月30日,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本息24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为:“2016年元月1日之前返还,逾期不还,自愿将本人的工资卡及补助卡交于朱秀玲用于还款。至借期三个月内不计利息,如逾期不还,则按三分计息。”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到期,被告不能按约定支付本息,也未能用其本人工资卡及补助卡用于还本付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祺、刘丹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被告周祺向原告朱秀玲借款180000元整,原告朱秀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周祺借款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15年9月30日,经原告朱秀玲与被告周祺清理、结算,被告周祺尚欠原告朱秀玲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60000元,被告周祺于2015年9月3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秀玲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于2016年元月1日之前返还,逾期不还,自愿将本人的工资卡及补助卡交于朱秀玲用于还款,至借期三个月内不计利息,如逾期不还,则按三分计息。借款人周祺,2015年9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周祺未支付本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3份、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婚姻现状查询信息表复印件1份、借条原件1份、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原件1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祺向原告朱秀玲借款180000元,原告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周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9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结算后,被告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故被告周祺应清偿原告的借款为借款本金180000元,2013年7月8日至2015年9月30日尚未支付的利息60000元,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借款本金18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鉴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丹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祺、刘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朱秀玲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013年7月8日至2015年9月30日尚未支付的利息60000元,2016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借款本金18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周祺、被告刘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晓红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玲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