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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崔世龙等诉XX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世龙,牟春凤,崔美玲,崔秀艳,崔青艳,崔世奎,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027号原告:崔世龙,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牟春凤,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美玲,女,1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秀艳,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青艳,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世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龙,男,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世龙、牟春凤、崔美玲、崔秀艳、崔青艳、崔世奎与被告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世龙、牟春凤、崔美玲、崔秀艳、崔青艳、崔世奎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梦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