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崔世龙等诉XX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世龙,牟春凤,崔美玲,崔秀艳,崔青艳,崔世奎,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027号原告:崔世龙,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牟春凤,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美玲,女,1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秀艳,女,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青艳,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世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龙,男,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世龙、牟春凤、崔美玲、崔秀艳、崔青艳、崔世奎与被告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世龙、牟春凤、崔美玲、崔秀艳、崔青艳、崔世奎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潘梦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