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陶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430号原告:陶某,女,生于1990年1月25日,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县。被告:何某,男,生于1988年12月15日,汉族,住址。原告陶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邓飞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程国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