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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陶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430号原告:陶某,女,生于1990年1月25日,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县。被告:何某,男,生于1988年12月15日,汉族,住址。原告陶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邓飞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程国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