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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超与淄博市临淄区妇幼保健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淄博市临淄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4298号原告:刘超,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张店区中医院影像科医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54931961943。法定代表人:郭天勇,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树松,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超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妇幼保健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刘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 判 员  朱新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