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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余科强与付春萍、余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科强,付春萍,余尚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44号原告:余科强,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女,系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春萍,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余尚勇,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系被告付春萍的丈夫,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袁鹏,男,系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科强与被告付春萍、余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科强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科强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科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余科强负担。审 判 长  付忠良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梦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