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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青田县国土资源局、徐海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浙江省青田县国土资源局,徐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21行审41号申请人:浙江省青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马鞍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春宾,局长。被申请人:徐海雄,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案由: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申请人青田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徐海雄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于2009年6月29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青土资监字[2009]第008号处罚决定,并送达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第二项,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青土资监字[2009]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有误,故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提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青土资监字[2009]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青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复核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青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青土资监字[2009]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保中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徐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