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冬与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199号原告:陈冬,男,汉族,1972年7月7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世纪大街与珠海路交汇长春总部基地D区B3A。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诉被告吉林省豫王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减半收取即1385.5元,由原告陈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