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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30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珠兰、林玉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珠兰,林玉娥,黄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30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谢珠兰,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执行人:林玉娥,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黄清飞,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6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闽0426民初21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清飞持有的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36000股。于2017年4月7日拍卖被执行人股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清飞、林玉娥银行账户的702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世生审判员  黄文兴审判员  陈新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詹 权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