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149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李凌,张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149号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镇江市南山路66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46865955-6。法定代表人张跃明,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29号。负责人孙亮,该行行长。第三人李凌,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镇江市。第三人张妍,女,汉族,1981年8月14日出生,,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第三人李凌、第三人张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第三人李凌、第三人张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72元,由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叶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