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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宜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宜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634号罪犯赵宜发,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于连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宜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15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1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宜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宜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宜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赵宜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多次犯罪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宜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