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晓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晓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295号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瑞园名城9楼。法定诉讼代表人:刘加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娟,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晓强,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待搜集证据原件,计划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