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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金龙与孙玉恒、张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龙,孙玉恒,张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1996号原告:范金龙,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孙玉恒,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张秀芝,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个体业者,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范金龙与被告孙玉恒、张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人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涛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金龙、被告孙玉恒、被告张秀芝的委托代理人孙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玉恒、张秀芝给付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范金龙与孙玉恒系亲属关系,2015年4月18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孙玉恒以向他人提供借款缺少资金为由,先后五次向范金龙借款计90万元,其中2015年4月18日价款25万元,月利息2%,约定还款期限1年,2015年7月19日借款20万元,月利息2%,借款期限1年,2015年10月13日借款15万元,月利息1%,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2016年2月10日借款13万元,月利息1%,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2016年10月23日借款17万元,月利息1%,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后被告给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12月,2017年1月始被告拒付借款及相应利息,故提起诉讼。被告孙玉恒辩称,借款属实,利息均给付至2016年12月30日,因借款借于他人,没有及时偿还,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请求延期给付。被告张秀芝辩称,借款属实,此款系他人所借,未及时偿还,现无钱给付,请求延期给付。原告范金龙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据复印件五份,被告孙玉恒、张秀芝的委托代理人孙雷对范金龙举示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范金龙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范金龙与孙玉恒系亲属关系,2015年4月18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孙玉恒以向他人提供借款缺少资金为由,先后五次向范金龙借款计90万元,其中2015年4月18日价款25万元,月利息2%,约定还款期限1年,2015年7月19日借款20万元,月利息2%,借款期限1年,2015年10月13日借款15万元,月利息1%,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30日,2016年2月10日借款13万元,月利息1%,借款期限至2016年7月,2016年10月23日借款17万元,月利息1%,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后被告孙玉恒给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6年12月,2017年1月始被告孙玉恒拒付借款及相应利息,故范金龙提起诉讼,请求孙玉恒及其妻子张秀芝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范金龙请求孙玉恒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向本院举示了孙玉恒出具的借据,该借据明确载明了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利息约定、还款期限,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故范金龙此项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范金龙同时请求张秀芝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张秀芝应对孙玉恒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玉恒、张秀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范金龙借款90万元。并自2017年1月始,以欠款9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给付杨庆借款利息至欠款本金13万元付清时止。二、被告孙玉恒、张秀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借据约定月息2%的标准给付原告范金龙2015年4月18日借款25万元,2015年7月19日借款20万元的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45万元付清时止。三、被告孙玉恒、张秀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借据约定月息1%的标准给付原告范金龙2015年10月13日借款15万元,2016年2月10日借款13万元,,2016年10月23日借款17万元的利息至本金45万元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收取6400元,由被告孙玉恒、张秀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思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