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毛祖森与夏太杰、马昌建、马昌良、林小能、林小力、冀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祖森,夏太杰,马昌建,马昌良,林小能,林小力,冀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毛祖森,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太杰,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昌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昌良,��,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小能,女,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小力,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冀雲,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毛祖森与被执行人夏太杰、马昌建、马昌良、林小能、林小力、冀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毛祖森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夏太杰、马昌建、马昌良、林小能、林小力、冀雲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夏太杰、马昌建、马昌良、林小能、林小力、冀雲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夏祥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