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合同纠纷 扣留工资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6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隰县龙泉镇瓦窑坡村村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4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隰县师范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马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林森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临汾师范学院退休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每月除给被执行人刘某某保留1500元生活费外,剩余部分予以扣留,直至扣够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数额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景勃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