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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朱明珍、姜俊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珍,姜俊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珍,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彩票点业主,住武穴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姜俊鹏,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中专文化,彩票点雇员,住武穴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春节至案发,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陆续共同出资1.5万元购买电子赌博机摆设于朱明珍的彩票店内进行经营,并按参赌人员每出50元上10000分进行上分,最后根据参赌人员分数输赢情况按同样的比例结算毒资。朱明珍提供场地及日常维护,姜俊鹏负责赌博机上分等经营管理,两人商定电子赌博机的经营收入对半平分。2016年11月16日,武穴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朱明珍彩票店内查获收缴涉案“打渔机”、“雀机”电子赌博机共计14台33座,现场抓获被告人姜俊鹏及参赌人员4名,没收赌资共16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开设赌场期间的非法获利共5.6万元。2016年11月16日,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系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业国坤、向鑫、游某2心、陈XX证言、武穴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到案经过、武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武穴市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等书证、涉案电子赌博机照片、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明珍、姜俊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明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姜俊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菁审 判 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吴喜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