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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与芦婷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芦婷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157号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57024169C(1-1)。法定代表人:郑文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芦婷婷,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芦婷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安徽国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