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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超、孙晓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超,孙晓伟,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财保76号申请人:王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善,日照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孙晓伟。被申请人:王丹丹。申请人王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万元(附存款线索)。申请人王超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晓伟、王丹丹的银行存款合计20万元,保全期限至2018年5月2日止。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万德粉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