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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峰、沙仁、杨国雄、高艳、沈洪彦、王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峰,沙仁,杨国雄,高艳,沈洪彦,王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黄金魁,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沙仁,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杨国雄,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高艳,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沈洪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金香,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峰、沙仁、杨国雄、高艳、沈洪彦、王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峰、沙仁、杨国雄、高艳、沈洪彦、王金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2015年1月7日前产生的利息1047200元、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5月29利息411125元、案件受理费54130元,共计651245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907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工商、支付宝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6年12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沙仁名下位于大武口区的五宗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了沙仁名下位于汉唐庭院18-5号、位于大武口区长胜办事处110国道555号共两套房产;轮候查封了沈洪彦、王金香共有的位于福祥花园一区10-2-2号房产;轮候查封了杨国雄、高艳共有的位于首座龙庭6-2-1701号、位于山水人家26-9-9号、位于建设东街213号、位于黄河西街260号、黄河西街262号共五套房产。2016年1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沙仁名下宁B255**号丰田汽车,未实际扣押。于2017年4月17日将李峰、沙仁、沈洪彦、王金香四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处置查封的上述财产,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6570362元(含执行费57907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峰、沙仁、杨国雄、高艳、沈洪彦、王金香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姜 敏审判员 丁万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