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康英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英,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210号原告:康英,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文龙,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万康英诉被告朱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万康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原告万康英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