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290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与杨同林、徐州鑫达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杨同林,徐州鑫达木业有限公司,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荐素玲,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同林,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徐州鑫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孟艳,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颜荣,经理。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同林、徐州鑫达木业有限公司、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4月8日依法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4649号民事判决书:一、杨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邳州市鼎信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2年8月24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徐州鑫达木业有限公司、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杨同林追偿。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杨同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州天益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邳城镇邳邢路南侧的房屋两处(房产证号:邳公房xxxx、xxxx号),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暂时未处置。2017年4月25日,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徐州鑫达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依维柯牌汽车一辆及委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杨同林所有的沪C×××××号别克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未能处置。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