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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子全、于遵海、孙守涛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李子全,于遵海,孙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李子全,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被执行人:于遵海,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被执行人:孙守涛,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农垦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子全、于遵海、孙守涛借款合同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黑108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子全已履行145000元,于尊海已履行2997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子全、于遵海、孙守涛尚欠人民币27661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郭靖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