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英桂、李正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桂,李正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英桂,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巴马县。被执行人:李正吉,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壮族,农民,巴马县。申请执行人黄英桂与被执行人李正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227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正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英桂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正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正吉偿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黄英桂返还借款本金43500元;(2)向申请执行人黄英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元(待计);(3)负担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577元。以上1、3项合计45657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正吉(身份证号:)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城厢分理处账号为62×××14有储蓄存款8141.63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网上冻结,同月14日前往柜台进行扣划,因冻结时网上操作不当导致被执行人先行领取该款额。与被执行人作思想工作后,于2017年3月7日其自动履行8000元。剩余的款项,被执行人李正吉未出面处理亦未作出分期履行或其他担保协议。申请人黄英桂知悉被执行人李正吉现居住于南宁市武鸣区金龙城项目工地后,请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正吉进行传唤。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经合法传唤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李正吉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的决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亲属代为履行剩余的执行款额37657元及罚款2000元。根据案情及被执行人李正吉的履行能力,经院长批准同意罚款2000元,提前解除被执行人李正吉的拘留。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黄英桂自愿放弃案件利息的计算。为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7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李正南代理审判员 黄锦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秀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