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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9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周航与保定容福城制衣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周航,保定容福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9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孙周航,男,199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保定容福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容劳人调仲案裁字【2016】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并已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孙周航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且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周航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