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瑞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瑞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3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醴泉街道利群路东侧振兴街南(凯宇新贵领地13.B1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单继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伦,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润峰,山东子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瑞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凤凰大街181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国,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瑞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以资金困难为由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鲁07立通122号《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决定不准许上述申请,该公司收到后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