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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陈婕、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婕,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艺媚,暨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陈婕,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区世璞,平南县京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城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暨被执行人:方广松,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长,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方艺媚,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73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广松、方艺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和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广松、方艺媚负担案件执行费196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广松、方艺媚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经查,由于本案的三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经核实,被执行人方广松、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等财产已被另案查封并正在进行评估、拍卖,除此外未发现上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广松的财产已由另案债权人申请评估、拍卖,待拍卖后所得价款,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婕可以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案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陈婕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135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廖培华审判员  林小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浩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