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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陆海浜与被告廖仕武、徐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廖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1904号 申请人:陆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合法县合江镇山顶上村二社,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廖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蜀江东街,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限额380000元。请求限额130000元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廖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房屋(权XXXX)进行查封;请求限额250000元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房屋(权XXXX)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海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廖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限额1300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限额2500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依拉克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