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铠峰诉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铠峰,刘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63号原告:王铠峰,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刘振江,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王铠峰与被告刘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铠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律师费用5000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被告以家中有事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承诺于2016年8月18日还款,并约定若逾期不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此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刘振江的地址进行了直接送达。但经查现被告刘振江已长期不在此地居住,现原告无法提供刘振江明确的送达地址。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提供被告具体明确的名称和住所。由于原告王铠峰无法提供刘振江明确的住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铠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洋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辛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