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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仕琼与李万勇、赵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琼,李万勇,赵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陈仕琼,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李万勇,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赵良秀,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执行人陈仕琼与李万勇、赵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5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万勇、赵良秀应偿还陈仕琼借款312667元及利息。李万勇、赵良秀至今未全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15)通民保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万勇、赵良秀位于通江县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74.06平米)。现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陈仕琼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万勇、赵良秀位于通江县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74.06平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财产由申请执行人陈仕琼负责监管,被执行人李万勇、赵良秀管理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担保、毁损等设置他项权利,妨碍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李万勇、赵良秀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财产。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腾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