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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6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绰号“骷髅”,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2,绰号“阿杰”,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18时许,李某1、李开康、柴强三人开摩托车路过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门口时与该公司的游某、颜某发生口角,李某1、柴强遂打电话纠集同村的陆世宁、李某5、李某2等十几个人来到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殴打该公司的多名员工,造成颜某、游某、黄某1等人受伤的后果。公诉机关并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法医鉴定、被害人颜某、游某、黄某1、郑某、黄某2、吴某2、张某2、吴某3的陈述、证人李某1、李某2衍、钟某、李某2、柴某1、柴某2、吴某1、卢某、李某3、李某4、张某1、徐某、蓝某、廖某、梁某、陈某、谢某1、谢某2的证言和同案人陆世宁、李某5、李兵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1、李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两被告人向法庭提交了调解协议、收条和谅解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1与同案人李开康、柴强(均另案处理)三人驾驶摩托车路过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门口时与该公司的游某、颜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1与同案人柴强遂打电话纠集同案人陆世宁、李某5、李华、李兵(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2等十几个人来到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的大门殴打该公司的游某、颜某、黄某1,并冲进厂区殴打该公司的郑某、黄某2、吴某2、张某2、吴某3等人,造成游某、颜某、黄某1等人受伤的后果。经宾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颜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游某、黄某1构成轻微伤。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家属与同案人陆世宁、李某5、李兵、李开康、李华的家属与被害人颜某、游某就该案的赔偿问题达成调解,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家属与同案人陆世宁、李某5、李兵、李开康、李华的家属共同分别赔偿被害人颜某、游某经济损失52000元和48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2主动到宾阳县公安局新宾派出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1月4日19时许,宾阳县公安局新宾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游总经理等职工被附近10多个村民殴打。该所接警后,即出警赶到现场调查,2016年11月6日,宾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本案的凶器即一把铁铲(铲柄长114cm、铲头长41.5cm、宽22.5cm)予以扣押。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2主动到宾阳县公安局新宾派出所投案。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1的出生日期为1991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2的出生日期为1989年12月20日,案发时两被告人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疾病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宾阳县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颜某脑震荡、右胸第7、8及左胸第11肋骨骨折、第L1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被害人游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部及左下肢软组织挫裂伤、右胸第11肋骨骨折、两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害人黄某1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宾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颜某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游某、黄某1均为轻微伤。6、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的门卫。2014年11月4日,公司在大门口加宽路面,铺了水泥路,并用红色安全带作为标志。当晚19时许,其在值班时,看见3个陆川籍的男子帮公司建好厂房宿舍后准备等车出去宾阳县城,刚好公司的游经理(即游某)开车经过,其就叫游经理拉那3个人出去,那3个人上车坐好后,游经理刚想启动车子,其就看见有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陈岭村方向驶过来,摩托车上坐着3个年轻人,突然摩托车停下,然后转回头拦住游经理的车子,其中一个人就伸手打游经理几巴掌,并用普通话说“你今晚走不了”,然后打开车门将游经理拉下车,其他两个人则上去推打游经理,游经理也反击他们,但游经理被他们推倒在地,当时对方的一个人走到一边打电话,几分钟后就有三、四部摩托车从陈岭方向来到公司大门,当时有十几个人下车就围住游经理进行殴打,其看见后很害怕,就跑进公司的车间,后面就有五、六个人追,其被追上后,那些人就大声问老板在哪里?并叫其跪下,其说其是打工的,不是老板,那些人就拿起木棍殴打其,其被铁铲打伤右脚流血,其站不起来,其就爬去喊人求救,那些人看见其受伤后才停手不打,后其就被送到宾阳县人民医院治疗。7、被害人游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的经理。2014年11月4日,有3个陆川籍的男子帮公司建好厂房宿舍后准备等车出去宾阳县城,其得知那3个人没有车出去后,其就开自己的汽车出来送他们出去,其刚启动车子,就看见有一辆坐着三个年轻人的二轮摩托车从陈岭村方向驶出来,突然摩托车停下,然后转回头其中一个人去跟老颜(即颜某)说话,另两个人拦住其车子,并问“刚才是谁骂我们?”其就解释说“不是骂你们,是我们厂的老颜叫你们开车小心点,今天我们厂门口刚铺上水泥。”其解释完,其中的一个男子走到其车子的左侧,打了其一巴掌,并说刚才是不是骂人?其说没有这回事,但该男子又打了两、三个巴掌,该男子当时满嘴酒气喊着将其拉下车,这两个男子就一起殴打其,其就反击他们,门卫老颜就过来劝架,他们又打老颜,当时吴经理(即吴某2)和黄经理(即黄某1)也来到现场,黄经理过来劝架时被他们打倒在地,其就叫吴经理报警,对方的一个人就打电话叫人来帮忙。不久,就有四、五部摩托车赶到现场,车上的七、八个人过来就围住其,有的用木棍打其,有的用脚踢其,其被打倒在地昏迷过去,之后其就被送到宾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了。8、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其是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的经理。2014年11月4日19时许,其在公司的一楼办公室休息,突然公司的员工老颜(即颜某)跑来对其说游总(即游某)的车被人拦住了、人也被打了。其听后就马上叫了几个员工跟其出去看,大家走到公司大门口时,看见两个男子正在大门外用手推打游总,另一个男子站在旁边。推打游总的那两个男子看见其后就跑了过来,其还没有来得及说话,其中一个男子就用拳头打中其鼻子,其就反抗,两个人扭打时双双倒在地上,另一个男子就上来把其压住,其就被这两个男子踢打,游总就过来推开这两个男子,这两个男子就跑到路口,不久就有十几个男子拿着木棍冲过来,围住其和游总进行殴打,接着他们又冲进公司里面殴打老颜和其他员工。不知道是谁报了警,不久派出所的人就来到现场,但那帮人已经全部逃走了。9、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11月4日19时30分许,其在公司的办公室处理文件时,听到有人喊游总(即游某)的车被人堵住了,其和吴经理(即吴某2)、老颜(即颜某)等人一起跑出去看,当时看见黄经理(即黄某1)被打倒在地,游总被三个年轻人推打,游总就叫吴经理开他的车回宿舍区,其就跟着吴经理回宿舍区。20时许,其在楼上看见游总被十几个人用铁铲和拳头、脚踢打,黄经理躺在地上,其就跑了下去,当时就有四个人冲过来将其打倒在地,其爬起来过去拉游总,但拉不动,其就跑去叫人,其跑到公司平板房路口时,看见有三个人在游总汽车后面,这三个人就过来抓住其,并问其谁是老板?其就故意带他们在厂房走了几圈,途中又来了四个人,这七个人就押着其去找老板,其把他们带到一个没有路的地方,他们就揪住其衣领往回走,途中这些人还殴打正在装货的工人,后来就挣脱跑回宿舍,刚想报警,就看见警车来到,但那帮人已经逃走了,之后大家就送游总和黄经理到医院。10、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其是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11月4日19时,其和公司的四个工人在车间装货时,看见三个年轻人在殴打一个人,大概五、六分钟后,其和装货的工人出去看时才发现公司的游总被打倒在地上,不久就有五、六个年轻人拿着木棍和铁铲押着公司的一个工人(即郑某),这五、六个年轻人过来问他们谁是老板?大家都说老板不在这里。但其和公司的四个工人还是无缘无故的被五、六个年轻人殴打,这些人打了一下就走了。大约十几分钟后,派出所的人就来到公司。11、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实其是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11月4日20时许,公司的员工颜某到财务室找到其说游总(即游某)开车在厂门口被人拦住了,叫其去看一下。其听后就和黄某1经理赶到厂门口,当时看见游总被人拉下汽车,然后被三个年轻人殴打,黄某1经理过去劝架也被殴打在地上,游总就和那三个年轻人打了起来,并叫其报警,其用电话报警后将游总的汽车开回厂里停放,其再次出去到现场时,看见有十几个人围着殴打游总和黄经理,那些人看见其后,又跑过来追打其,其被踢了一脚,其就快速跑开,那些人中的部分人就冲进厂里找老板,见到人就打,其当时就跑到楼上躲起来,等到派出所的人赶到后其才下来,其来到公司大门口看见游总和黄经理躺在地上,然后其就用车送他们去医院治疗。后来其听说来厂闹事打人的那些人是附近茶妒村的人12、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其是宾阳县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11月4日20时20分许,其接到公司员工“老蓝”的电话说厂里出事了,叫其赶紧回公司。其听后就和张某1开摩托车赶回公司,当回到公司门口时,其看见一群人拿着木棍和铁铲围着黄经理和游总进行殴打,其马上冲到人群里阻拦,边劝说边推开他们,但那些人不听,其中的一个人还过来掐住其脖子,其看见黄经理躺在地上后,其就用力往那边跑过去,后来旁边山琶村出来了很多群众,那些人看见后就跑掉了。不久,派出所的人也来到现场。13、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证实其是宾州镇三韦村委会山琶村村民。2014年11月4日20时许,本村的村民“阿军”来到其家说有人在膨润土公司闹事,叫其跟他去看看是什么情况。因为膨润土公司离村不远,且“阿军”的妻子在公司食堂工作,所以其就开摩托车搭载村里的一个小伙子跟“阿军”出去。当和“阿军”开车来到膨润土公司门口时,看见一个人已经躺在地上,其停好车就过去看情况,发现躺在地上的人是膨润土公司的游总,当时有一个女员工站在旁边,该女员工说游总是被人用拳头、木棍和铁铲打倒在地的。之后其又看见不远处还躺着公司的黄经理。该女员工说已经报警,当时突然从旁边冲过来一个年轻男子直接推倒其摩托车,并踢打其,其急忙躲到旁边,另两个人走上去用脚踢躺在地上的游总,其就上去把那两个人推开,双方互相推搡了几下后,那些人就跑开了。不久派出所的人就赶到现场。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宾州镇三韦村委会茶妒村村民,绰号叫“阿柄”。2014年11月初的一天傍晚19时许,其吃完晚饭后来到村头李某2来的代销店玩,后看见村里的李某1(绰号“骷髅”)、李某5(绰号“三勇”)、李开康(绰号“财叔”)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路过,大约20-30分钟后,李华(绰号“铁哥”)驾驶一辆白色比亚迪F3轿车经过代销店门前遇见其,李华就说李某1他们在矿上(指宾阳县膨润土公司)出事了,并叫其上车。其当时就上了车,上车后其发现李兵(绰号“二六”)、陆世宁(绰号“扪耳”)也在车上。不久,汽车就来到宾阳县膨润土公司门口附近,刚好遇见李某1,车里的人就下车,李华就问在哪里?李某1就说在矿厂里面。李华、李某1和陆世宁就走进矿厂里面,这时李某1就叫其把轿车开走,以免让人记住车牌。其就上车往前行驶一段路后,其经过矿厂门口前面时,听见里面有争吵声,随后其就将汽车开到陈岭村与茶妒村的路口。其在车上等人时,看见李某2衍(绰号“十一”)、李良(绰号“阿混”)和李某2同开着电车往矿厂赶去。不久,其就看见李华、李某1、李兵、陆世宁、李某2衍、李良等人驾驶摩托车、电车出来,李兵、陆世宁上汽车后,其就开车回到村代销店停下并就将车钥匙交给李某1,然后就回家了。后来听说本村的人当晚将矿厂的人打伤。15、证人李某2衍的证言,证实其是宾州镇三韦村委会茶妒村村民,绰号叫“扪盲”、“十一”。2014年11月初的一天傍晚18时左右,其吃完晚饭后就开电动摩托车到陈岭村钟某的代销店看别人玩牌,不久本村的李良(绰号“阿混”)、李某2同(绰号“57佬”)也开电动摩托车来到。大概19时20分,其听到代销店外的村路上有轿车快速行驶的声音,其看见银灰色轿车是开往陈岭矿场方向,当时其就确定那辆轿车是其堂哥李华(绰号“铁哥”)的,其看见车速那么快,猜想肯定是出事情了。于是其就问旁边的李良,李良说不知道,其就打电话给李华,打通了却没人接,其又用李良的手机继续打,接电话的是本村的陆世宁,陆世宁说他们在矿场那边已经把几个人打倒在地了。在场的李某2同听到后就说他的儿子李开康今晚喝了那么多酒,是不是在矿场那里出事了。这样李某2同就开电动摩托车往陈岭矿场方向驶去,其和李良也开车跟着后面。其开车经过三叉路口时,看见李某1(绰号“阿柄”)在其堂哥李华的轿车上,其和李良、李某2同来到矿场门口后停车,看见很多人在矿场里面,李华和一个山琶村吴姓的村民(绰号“猪中四”)正在面对面相互推搡,手上动作很多;陈岭村的村民张某2和张氏的一绰号叫“阿七”的男子也站在旁边,当时李华旁边站着本村的李某2(绰号“阿杰”)、“两文鸡”(李某2林的儿子)、李某5(绰号“三勇”),其中李某2手拿铁铲,李某5手拿铁锤。在李华和“猪中四”发生争执时,不远处的地上还躺着两个人,但其不认识这两个人。其看到有人受伤倒在地上后,就冲着站在不远处路边的李某1(绰号“骷髅”)、李开康(绰号“财叔”)和一个柴村弟(即柴强)喊“快回去,否则一会派出所的人到就麻烦了”,李良也喊了几句。在其准备开车离开现场时,李某1就坐上其车上,其就问事情是怎么发生的?李某1说他和李开康、柴强三人经过矿场时,因为问了矿场员工一句话,就被矿场员工骂,他们才动手打人的。其开车到三岔路口时,李某1就叫下车,其就开车去陈岭村代销店。不久,其堂哥李华也回到代销店,后李华问其要电动摩托车,说是要去山琶村一趟。由于其没车,其就叫陈岭村的张祖志开摩托车送回村。其回到村里球场边的一棵杨树下时,看到李华和李某2同、李某1、李开康、李某2、“两文鸡”(李某2林的儿子)在那里聊天,其也过去听他们聊。当晚23时许,其问李华要了车钥匙就回家了。16、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宾州镇三韦村委会陈岭村村民。2014年11月初的一天傍晚,其看见几辆摩托车和一辆轿车快速的从其代销店门前往矿场方向驶去,其觉得奇怪。不久就听说矿场那边出事了,后来听说茶妒村的人打伤矿场的人。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宾州镇三韦村委会茶妒村村民。2014年11月初的一天傍晚,其吃完饭后到陈岭村钟某的代销店与人玩牌时,看见李某5拿有铁铲乘坐李华的轿车往陈岭膨润土公司方向过去,后来就听说茶妒村的人打伤矿场的人了。18、证人柴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宾州镇基塘村委会柴村村民。2014年11月4日20时40分许,其在茶妒村球场聊天时,听到柴强说他当晚和李华(绰号“铁哥”)、李某1(绰号“骷髅”)、李开康(绰号“财叔”)等人把陈岭膨润土公司的人打伤。19、证人柴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宾州镇基塘村委会柴村村民。2014年11月4日下午,其儿子柴强及其女朋友送请柬去茶妒村时被茶妒村的朋友留下来吃饭,后来茶妒村的朋友送柴强回来经过陈岭膨润土公司时,与该公司的员工发生冲突,之后陈岭膨润土公司的人就被打伤,但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其不清楚,因为柴强只是简单的跟其说过这件事。20、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宾州镇三韦村委会山琶村村民。2014年11月4日20时许,陈岭村村干部张祖亮打其电话说有人到陈岭膨润土公司闹事,叫其过去看看。其听后就往陈岭膨润土公司赶去,其去到该公司时,闹事的人已经离开了,被打伤的游总和另两个员工正准备送去医院治疗时,派出所的人就来到现场了。2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4日,其到战友李某3家帮干农活,当晚吃完晚饭后,其就和李某3在他家里看电视和玩手机,后听李某3的母亲说当晚有外人被他们村的村民打伤。2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宾州镇三韦村委会茶妒村村民。2014年11月4日,其战友卢某等人到其家里帮干农活,大家吃完晚饭后就看电视。后来村民李某4在跟其通电话时说陈岭膨润土公司的人被本村的李开康(绰号“财叔”)、李某1(绰号“骷髅”)、李某5(绰号“三勇”)等人打伤。23、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宾州镇三韦村委会茶妒村村民,其长期在外打工。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其跟本村的李开全电话联系时,李开全说前段时间村里的李开康(绰号“财叔”)、李某1(绰号“骷髅”)等人酒后窜到陈岭膨润土公司打人的事,后其又将此事跟本村的李某3聊过。2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宾州镇三韦村委会陈岭村村民。2014年11月4日19时许,其正在家里扛稻谷,本村的张某2突然来找到其说矿场出事了,叫其跟他去看看。其听后就坐上他的摩托车出去了,去到矿场门口时,其看见游总和黄经理躺在地上,有几个年轻人正匆忙的开摩托车离开,其和张某2就在旁边等救护车来,不久派出所的人也来到现场。其听说是附近茶妒村的十几个年轻人打伤矿场的人。2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广西陆川县人。2014年11月2日,其和老乡谢某1、陈某三人来宾阳县陈岭膨润土公司搭建宿舍房,11月4日宿舍房建成。当日傍晚,该公司的游总开车准备送他们三人出去宾阳,突然就有三个二十几岁满嘴酒气的年轻人拦住游总的汽车,当场殴打游总,门口的一个老人过来劝架时也被殴打,那三个年轻人还打电话叫人来帮忙,后就有十几个村民来到现场,其和谢某1、陈某三人害怕被打,就远远地躲开了,至于后来的情况就不清楚了。26、证人陈某、谢某1的证言与证人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27、证人蓝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宾阳县陈岭膨润土公司的员工。2014年11月4日19时许,其吃完晚饭后就在公司的休息室看电视,看到20时许,有个员工就跑来跟其说有人在公司门口殴打游总和黄经理,在场看电视的其他人就先跑出去,其最后才出去。其走到公司门口时,看见几个年轻人正围住游总进行殴打,黄经理已经躺在地上,有几个人看见其后,就想过来殴打其,其当时害怕就转身往宿舍跑,那些人则在后面追,其跑进宿舍后就把门关上,一直等到派出所的人来了,其才从宿舍出来,后来其听同事说游总、黄经理和老颜被打伤。28、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宾阳县陈岭膨润土公司的员工。2014年11月4日19时许,其在生产车间下完料后就到休息室看电视,刚看不久员工老颜就匆忙跑来要找其和吴经理,其就跟着老颜和吴经理出去,走到公司大门口时看到三个年轻男子在殴打游总,黄经理和吴经理就跟那三个人起了冲突,结果黄经理就被打倒在地,吴经理就把游总的汽车开回公司里面停放,游总则打电话给三韦村委的支书,然后又打电话报警,不久从陈岭村方向陆续来了一群年轻人,那些人先是围住游总殴打,然后又冲进公司里面殴打其他员工,其当时就跑到铲车上面,而老颜跑得慢就被那些人殴打,后其看到老颜脚流血,其就把老颜扶上铲车驾驶室,然后再走出公司大门口,发现那些人已经走开了,只剩下公司的员工和来帮忙的山琶村村民,没多久派出所的人就来到了。2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宾阳县陈岭膨润土公司的员工。2014年11月4日19时许,其在锅炉房上班时听到旁边的装货车间有打闹的声音,其就出去看了一下,当时看见公司的郑某被五个年轻人拿着木棍和铁铲殴打,其刚走出几步,其中的一个年轻人就冲到其面前瞪着其,其只好回到锅炉房,后那五个年轻人又对装货车间的两个员工进行殴打,之后那五个人才往公司大门走去,不久派出所的人就来到现场,其才敢走出去。30、同案人陆世宁的供述,称2014年11月4日傍晚,其和李华(绰号“铁哥”)、李某1(绰号“阿柄”)、李兵(绰号“二六”)等人在李开康(绰号“财叔”)家喝酒时,李华突然接到李某1(绰号“骷髅”)的电话说他们在矿场(即宾阳县膨润土公司)打架了。这样李华就开车搭载其和李某1、李兵去到矿场,其下车后看见矿场的两个员工已经受伤躺在大门口附近,李开康还上去踢了其中一个员工,后来李华、李某5(绰号“三勇”)就进去找矿场的老板,其他人也跟进去,在矿场里面李华拿铁铲,李某5拿铁锤,大家看到员工就殴打,打了一下大家就开车逃离现场。参与此次打架的人的有:其和李华、李某1、李某5、李开康、李某2真(绰号“笑哥”)、李良(绰号“阿混”)、李某2衍(绰号“十一”)、李兵、李某1(绰号“阿柄”)、李某2同(绰号“57佬”)、李某2(绰号“阿杰”)、“阿慢”、“两纹鸡”、“镊儿”和柴村的“大勾三”等人。31、同案人李某5的供述,称2014年11月4日19时许,其伙同本村的李华(绰号“铁哥”)、李某1(绰号“骷髅”)、李开康(绰号“财叔”或“拉列”)、李某2真(绰号“笑哥”)、李某2(绰号“阿杰”)、李开全(绰号“抽水二”)、陆世宁(绰号“扪耳”)、李良(绰号“阿混”)、李某2衍(绰号“十一”)、李兵(绰号“宜六”)、李某1(绰号“阿柄”)、李开联(绰号“阿联”)、李怀(绰号“两纹鸡”)及柴村的柴强(绰号“大勾三”)等人在宾阳县宾州镇陈岭膨润土有限公司(本地人称矿场或者矿厂)打伤该公司的员工。具体经过是这样的:当日下午,柴村的柴强到其村请酒(即发请柬),于是其和李华、李开联、李某1、李开康、李某2真、李某2、李开全、陆世宁、李兵、李某1等人就与柴强及其女朋友在李开康家吃饭喝酒。期间,柴强的女朋友先回家,到了傍晚19时许,柴强的父亲打电话叫柴强回去,李某1和李开康就开一辆摩托车送柴强回家。大约半个小时后,李某2接到李某1的电话说他们在矿场(即宾阳县膨润土公司)出事了。当时大家以为是撞车摔倒之类的小事,所以都没有理会。接着李某2又接到李某1的电话,李某2就按免提接听,李某1在电话里说他们与人在矿场发生冲突,叫快点过去帮忙。李某2就叫大家赶过去,这样其和李某2、李华、李某2真、李怀五个人就先离开李开康家赶去矿场,大家去到矿场路口时,看见李某1和李开康在与矿场的两个男员工(其中一个穿白色上衣,体型微胖;另一个穿黑色上衣,体型较瘦)对打,其和李某2、李某2真、李怀就冲过去,其抱住那个穿黑色上衣的员工,该员工即倒在地上,其就用拳头和脚踢打他,李某1、李开康、李怀也跑过来跟其一起殴打该员工;而穿白色上衣的员工也被打倒在地,李某2、李华用脚踢打该员工。那两个员工被打后就躺在地上不动了,李华就说进矿场去找老板,叫李某1和李开康看住倒在地上的那两个员工,李某2叫李某2真开他的摩托车去藏起来。其就跟着李华、李某2进到矿场,在矿场的办公室见到一个40多岁的男员工在看电视,李华就问老板在哪里?该员工说不知道后,就被李华扇了几巴掌,接着大家走去矿场车间,李华在路上拿了矿场的一把铁铲,其也拿了一把小铁锤,在车间碰到一个50多岁的男员工,李华就喊把老板找出来。该员工就举起双手说他只是个员工,不要打他。李华就举起铁铲叫他跪下,李华踢了五、六脚后,该员工就倒地了,接着大家继续往前走时,看见李开康、李开全在另一边拿木棍殴打一个年轻的员工,其看见后也过去踢了两脚,李开康一边打一边问老板是哪个?该员工就说刚才被打倒在地的穿白色衣服的就是老板。随后,大家就全部走出矿场,走到倒在地上的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面前时,李开康大声喊这个穿白色衣服的就是老板。接着李某2真、柴强、李某1就过去踢打穿白色衣服的男子,陆世宁则朝躺在地上的两个男子各踢了五、六脚,李某2真踢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李开联也过去踩打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其想拿铁铲上去敲打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时被李兵拦住,随后李开康用木棍猛打白色衣服的男子,把木棍打断了才停手;李华用铁铲拍打那个白色衣服了几下,有个村民过来阻拦才停手;李开康拿了一块不知是砖头还是石头的硬东西打了白色衣服男子的头部,该男子的头部马上流了很多血,此时李良和李某2衍骑一辆电车也来到了现场,他们对李华说快走吧,有人报警了。这样大家就离开,回到村里球场还聊了一下才各自回家。32、同案人李兵的供述,称2014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其和李华、李开联、李某1、李开康、李某2真、李某2、李开全、陆世宁、李某1、柴强等人在李开康家喝酒,到了傍晚19时许,李某1和李开康就开一辆摩托车送柴强回家。大约半个小时后,李某2接到李某1的电话说他们与矿场发生冲突了,叫人出去帮忙。在场的人听后就起身,其和陆世宁、李某1就搭乘李华的汽车赶去矿场,其他人则开摩托车或者电动车出去,其与其他人去到矿场门口时,其看见有两个人已经躺在地上,李华、李某5等人冲进矿场里面,其当时就退回路边观看,并没有参与打人。33、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称2014年11月4日下午,柴村的柴强到其村请酒(即发请柬),于是其和李华、李开联、李开康、李某2真、李某2、李开全、陆世宁、李兵、李某1等人就与柴强及其女朋友在李开康家吃饭。期间,柴强的女朋友先回家,到了傍晚19时许,柴强的父亲打电话叫柴强回去,其和李开康就开一辆摩托车送柴强回家。在经过陈岭矿场门口时,停在矿场门口的一辆轿车的人喊了一声,柴强与李开康就下车去质问车上的人是不是骂人?李开康就将轿车司机拉下车并殴打,其和柴强也冲过去一起殴打,那个司机就反抗,当时矿场就有四个员工出来帮那个司机,其被打了一巴掌后,其就跑出旁边打电话给其哥李某2,不久,李华、李某2、陆世宁等人就陆续赶到现场参与殴打矿场的员工。34、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称2014年11月4日下午,柴村的柴强到其村请酒,于是其和李华、李开联、李开康、李某2真、李开全、李某1、陆世宁、李兵、李某1等人就与柴强及其女朋友在李开康家吃饭。柴强的女朋友吃饱就先回家,后其弟李某1和李开康就开一辆摩托车送柴强回家,其他人就继续喝酒。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其接到李某1打来的电话说他们三人与矿场的人发生冲突了,叫人出去帮忙。其与在场喝酒的人听后就开摩托车或者电动车以及汽车赶到矿场门口,冲去殴打矿场的员工,当晚参与殴打矿场员工的人除其本人外,还有:李华、李某1、李开康、柴强、李某5、陆世宁等。35、调解协议书和收条,证实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家属与同案人陆世宁、李某5、李兵、李开康、李华的家属与被害人颜某、游某就该案的赔偿问题达成调解,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家属与同案人陆世宁、李某5、李兵、李开康、李华的家属共同分别赔偿被害人颜某、游某经济损失52000元和48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本案中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1、李某2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1、李某2系初犯、偶犯,且两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对两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和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二、被告人李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郑寿文人民陪审员  覃小君人民陪审员  杜美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秋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