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戴洪忠与张志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洪忠,张志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422号原告:戴洪忠,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志球,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戴洪忠诉被告张志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戴洪忠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计1339元,由原告戴洪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