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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戴洪忠与张志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洪忠,张志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422号原告:戴洪忠,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志球,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戴洪忠诉被告张志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戴洪忠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计1339元,由原告戴洪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