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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合肥海阔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1925号合肥海阔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合肥海阔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86.5万元,利息、罚息253034.16元(利息、罚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8月21日,此后按年利率8.9062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申请人有权在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合肥海阔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车牌号为:皖A×××××客车、皖A×××××客车、皖A×××××客车、皖A×××××客车、皖A×××××客车、皖A×××××客车、皖A×××××客车、皖A×××××客车、皖A×××××客车、皖A×××××客车在法院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3982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6575元,由被执行人合肥海阔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